卫星电视为什么禁止

法律援助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而且现在国家明令禁止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属违法行为。
    以下为主要危害:
    1.易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非法安装的“小锅盖”一般都安装在高处,且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质量低劣,容易锈蚀,难以保证安全,极易坠落,导致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非法安装的“小锅盖”没有经过科学的抗风设计。很难保证安全,一旦被掀翻,首先就会对建筑物本身造成损坏,导致屋顶开裂、渗漏,或造成部分墙体脱落。
    2.影响无线信号和人体健康,“小锅盖”安装在阳台或外墙上时,影响房屋外观和采光,对正常无线通讯、网络信号等也会产生干扰。当“小锅盖”高频头在接收和放大卫星信号时,可能会对人体尤其是孕妇和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非法“小锅盖”不但影响家人健康,也容易造成邻里矛盾。
    3.易发生雷电事故,在雷雨天气中,雷电通过电磁场的作用会在“小锅盖”上产生瞬间强电流,并带入室内,不仅会烧毁家电,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4.传播非法内容,有些“小锅盖”可以接收到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由于“小锅盖”无法接收到本地新闻,严重阻碍了当地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的传达落实,削弱了舆论引导能力。
    5.安装技术不规范,危害大,卫星接收设备对于安装要求和工艺要求非常高,我们平时用的“小锅盖”往往达不到安装技术要求和规范,从而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