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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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我们所说的关联关系包括下面三种: 一对一关联 :ONE_TO_ONE, 包括HAS_ONE 和 BELONGS_TO;一对多关联 :ONE_TO_MANY,包括HAS_MANY 和 BELONGS_TO;多对多关联 :MANY_TO_MANY
    1.第1列“关联方名称”:关联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其登记注册的中文全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应当填报英文全称;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第2列“关联方类型”:根据不同关联方性质分别选填“企业法人”“其他机构组织”“自然人”。
    3.第3列“国家(地区)”:关联方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其登记注册地国家(地区);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第4列所填身份证件上注明的国家(地区)。
    4.第4列“证件种类”: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关联方为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境外其他机构组织的,可不填写证件种类。
    5.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方为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境内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关联方为境外企业法人或者境外其他机构组织的,填报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第4列未填写“证件种类”的,可不填写;关联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或者护照号。
    6.第6列“关联关系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选填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当选填多个代码。
    关联关系标准如下:
    A.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C.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D.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F.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A至E项关系之一。
    G.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1.第2列选填“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的,第4列只能选填“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2.第2列选填“自然人”的,第4列只能选填“身份证”或者“护照”。
    3.第3列选填“中国”或者第2列选填为“自然人”的,第4列和第5列为必填项。
    4.第2列选填“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并且第3列选填“中国”以外国家(地区)的,第4列和第5列为非必填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