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投保两份交强险能否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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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车投保两份交强险能否都获赔
    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商业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即合同约定“保二赔一”。由于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做了明确约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三者险案件中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主挂车的保险理赔问题,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别,即交强险可赔两份,而商业险只能获得一份,不得一概认为“保二赔二”。三、关于主挂车其一未投保交强险的理赔问题根据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一)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据此,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若主车或挂车其一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且商业三者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有权拒赔。主挂车处于静止状态时发生交通事故,主、挂车的交强险如何理赔?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判决中提出如下观点---静止状态下的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发生接触的主车或者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即,不再是主、挂车两份交强险都需要赔偿。2008年4月20日,渝A22632车与渝A0079挂车停在马路上,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所撞,被撞部位为渝A22632车车头。交警认定渝A22632主车拖挂渝A0079挂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主挂车都各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三责险的保险公司认为,主挂车的共两份交强险都应当在各自限额内赔偿伤者损失,然后,才由三责险根据保险合同理赔。主、挂车车主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认可,发生争议。重庆一中院认为:关于主车(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是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一种特殊情况,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主车与挂车停靠在马路上处于静止状态,三轮摩托车自行撞到主车的车头部分,三轮摩托车的人车损害与挂车之间没有任何物理力学上的关联。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只有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成立保险责任的承担。就该交通事故而言,仅是发生在主车与摩托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挂车与该保险事故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牵连。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应当就该保险事故承担挂车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此外,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交强险理赔事务规程(2008版)》适用问题,重庆一中院认为,该规程是行业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认定主车和挂车交强险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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