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公告的时限是多长?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需满足具体条件,包括下落不明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宣告失踪后,财产由指定人代管,代管人有管理职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代管人。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满后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一、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宣告失踪之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失踪满两年后,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申请人必须满足具体条件,包括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提供书面证明等。宣告失踪后,失踪人财产由指定代管人管理,代管人需履行职责,否则可被追究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需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法院将根据确认情况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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