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股的资金能否退还 |
释义 |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当股东退股时,一般是不直接退还资金的。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股权转让。这是很多公司常采取的方式,因为这相对简单方便。 2、减资方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履行一定的表决程序和议事程序,同时还要进行公告和通知债权人。 3、公司回购方式。在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注意回购的法定情节。 4、清算方式。这是通过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除非公司确实无法正常经营。 一、公司股东怎样退出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但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就可做出减资决定,无需附加其他任何额外条件。 (三)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也就退出了,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 二、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达成转让价格,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但往往无法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导致无法达成目的; 2、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要看公司有没有发展前景。一般没有人会收购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股权转让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回购股权,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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