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投诉单位的,可以向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申请撤回投诉,该行政部门调查后发现单位确实已经付清工资或者没有拖欠事实的,可准许撤回。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