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同国家的刑事司法部门在处理毒品犯罪时需要进行合作,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不同,合作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通过协调措施来达成合作。具体协调措施包括建立合作机制、制定标准化的合作程序、增加信息共享、加强培训交流等。 法律依据: 1.《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非法贩运毒品犯罪活动。 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可以依法与外国刑事司法部门进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六章规定,我国应当加强与外国安全机构或者司法机构的合作,打击涉外犯罪活动。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合作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协调措施,可以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实现刑事司法部门的有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