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可以是直接证据,但是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