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
释义 |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比如处置权、处方权等。但是医患双方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例如条例赋予了医疗机构予以诸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特定资料的保管权,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所应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适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医疗司法鉴定凭病历可以吗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不能仅凭病历,还需要其他材料,如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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