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亡证明是医院和死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的。两个死亡证用途不同,医院开具的死亡证主要用于丧葬事宜,如火化等。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主要用于遗产处置和遗产继承,如死者银行储蓄领取、遗产继承公证、诉讼等。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