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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不承认借条真实性
释义
    

法律主观:
    


    (一)首先强调,法庭裁判所根据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如果以 欠条 真伪不明为由中止 诉讼 ,如果欠条确为被告书写,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及时维护,而且如果被告一直下落不明,甚至可能是故意的一直下落不明,本案是否永远不能终结呢?追求客观真实的成本极有可能使追求本身毫无意义甚至成为负担,法律真实则强调程序价值,以经过正当程序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 (二)不应要求原告继续举证。现实生活中的通常情况是,原告除了欠条不会再有其他 证据 。一方欠另一方钱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需要有在场人证明。 债权人 向 债务人 主张权利,只要拿出欠条为证;债务人清偿 债务 ,只要收回欠条;债务人主张 欠款 已归还,只要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已被收回。可见,除了欠条,原告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证据。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质证,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确系被告书写,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现实生活中无需存在的情况作为证据,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当。上面就是被告不承认 借条 真实性的解决办法了。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 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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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3: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