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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限行违规处罚办法
释义
    上海限行规定及处罚措施:根据2016年的规定,每日7-10时和15-20时,特定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号牌的小客车、临时号牌车、未载客的出租车及实习驾驶员驾驶的车辆通行,违者将被罚款200元并记3分。限行车辆需注意通过限行路口,紧急情况可求助交警,不得借走公交专用道。但执行任务的特定车辆、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车、校车等不受限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限行措施将另行公告。
    法律分析
    一、尾号限行简介
    尾号限行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2007年的北京奥运测试赛期间,北京开始单双号限行。单号日子时候,只能车号的末尾数字是单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双号日子的时候,只能车号末尾数字是双号的私家车可以上路。
    二、上海违反限行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处罚。
    三、上海限行的具体规定
    首先,上海限行规定仍然执行的是2016年4月发布的限行新规。具体限行规定如下:
    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
    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逸仙高架路(全线);
    沪闵高架路(全线);
    中环路(全线);
    华夏高架路(全线);
    罗山高架路(全线);
    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南浦大桥;
    卢浦大桥;
    延安东路隧道。
    1)限行车辆上路须知
    1:可通过限行路口
    尾号受限的车辆,在经过与限行道路的交叉口时,可以直行通过,但不得左转或右转进入限行道路。
    2:紧急情况可求助
    如有送医等紧急情况,可向路口执勤交警求助。如果收到罚单,可将实情向成都市交管局反映。
    3:不得借走公交专用道
    限行期间,二环路将保留公交车专用道,只允许公交车、备案的校车和单位交通车三种车通行,受限车辆不得借道通行
    2)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3、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另行公告。
    结语
    尾号限行制度是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实施的一项交通管理措施。违反限行规定将受到罚款和记分处罚。上海的具体限行规定包括禁止特定车辆在特定时间段通行的道路。在限行期间,紧急情况可向交警求助,但不得借走公交专用道。一些特定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等,不受限行措施影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行措施可能会有所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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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3 3: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