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医属于公职人员吗 |
释义 | 不属于。村医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狭义的财政供养人员仅指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和离退修人员。广义财政供养人员是指以财政性资金负担个人工资的人员,包括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全额事业人员、部分差额事业人员和离退修人员,也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机构聘用制人员、社区服务者、农村管水员、护林员等。 一、(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人本法,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把人事争议纳人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的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争议,依据的是1997年人事部制定下发的《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暂行规定》。随着人事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人,尤其是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的推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的差异在逐步淡化。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以后,聘用关系已不同于传统的人事关系,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和协商一致缔结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已脱离终身制且不再具有传统的于部身份,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都是地位平等的用人主体。由于界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原有基础的弱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双分立”体制已不适应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运行。 两者并存容易产生混乱。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属于不同性质的法人。这三类单位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其用人制度也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组织,财政负担人员经费,承担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非营利性机构,理论上讲应该实行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企业的人员主要是采取市场化配置,有较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发生争议其处理程序与劳动争议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宜合并管理。 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人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将非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人适用范围,可以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又能利用现有较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国家公共资源。同时,由于本法是一部程序法,程序法是执行实体法的工具,其一设计首先取决于所要执行的实体法。 二、领取事业编制人事档案在哪些地方 第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编人员档案一般存放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发放,每年的工资审批表都必须由人社局审批。至于是放人社局还是人社厅,就看单位的行政级别了。第二,本系统主管单位这种情况不多,一般属于非在编人员存放,举个例子,在编中小学教师,正常来说,人事档案应该由人社局统一归档,非在编人员由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归档。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将在编人员人事档案放本系统归档,这种情况很少见,也不符合规定。像卫生系统,林业系统等等,情况跟教育系统一样。第三,党政机关部分归档组织部这个情况不展开讲,一般要有党员身份,这个情况在事业单位不多见,主要属于公务员序列才有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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