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在一个城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直接转移至在另一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转移前需在原城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并且在新城市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转移时还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在一个城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直接转移至在另一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搬迁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继续保留,职工有权将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应当在转移前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并在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