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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害人可以向公安局询问案件情况吗
释义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不能参加旁听,因为,法律有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要把案件的查处情况告诉受害。下面是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的辨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传唤证人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的侦查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刑事侦查程序如下:立案、审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受害人、调查、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文件证据、鉴定、通缉、羁押传票、保释、居住监视,拘留、逮捕等,已经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并且证据确实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对他负责刑事责任,可以决定结束调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程序,在原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某些事实和情况进行重新调查,这也称为补充调查。根据法律,可以进行两次其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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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20: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