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道路交通法》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罚款50元,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50%的,罚款200元,记3分;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罚款500元,记6分;     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罚款1000元,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     超过规定时速100%的,罚款2000元,记12分,吊销驾照;     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准不足20%的,给予警告;     超过限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200元);     超速50%以上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1000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速7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高速公路上罚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