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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定资产清理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释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一、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该办法还针对了关于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适用界定、进项税额转出、提前抵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可以询问相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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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17: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