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备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我们改写的内容,即“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下来,我们需要将这些内容进行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根据题目要求,我们可以将“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改写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改写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将“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改写为“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将“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改写为“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改写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最终的改写内容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拓展延伸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具有法人资格;三、有自己的资金;四、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五、有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能力;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满足以上条件,或者有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结语 总之,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此外,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要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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