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电子送达怎么签收,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电子送达是一种方便、省时、省力、省钱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签名码作为一种数字或字母组合,可以用于确认收悉。电子送达具有与传统方式相同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了轻松接收诉讼文书的便利。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用签名码签收电子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签名码是一组16位的数字组合或者6位的数字与字母组合,包含在法院发送的通知短信中。电子文书会保存在下载时选择的目录中,如果忘记可以搜索“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还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特点,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以轻松网上接收诉讼文书,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结语 电子送达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作为确认收悉的凭证,为当事人提供了轻松接收诉讼文书的便利。电子送达与传统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省时、省力、省钱。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接收诉讼文书,极大地方便了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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