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借贷双方可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对于利息总额没有规定。     法律分析     1、法律没有规定利息总额。     2、当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时,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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