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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了劳务合同,有工伤赔偿吗
释义
    本文讲述了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被称为工伤,只能被称为人身损害。如果受到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具体请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雇主与第三人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雇主与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涉及到劳动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在劳动法中,主要规定了雇主对职工的职责和保障义务,而在侵权法中,则明确了第三方对他人权益的侵犯责任。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劳动法和侵权法的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雇主对职工的职责和保障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职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这些职责,导致职工受到工伤或致残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侵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对他人权益的侵犯责任。如果第三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他人的权益,那么第三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侵权行为是受到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者授权,那么其侵权行为就应当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雇主与第三人责任承担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综合运用劳动法和侵权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则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劳务关系中,如果员工遭受了人身损害,雇主不一定会承担工伤的责任,而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员工遭受人身损害,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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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