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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了轻微事故的处理办法
释义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遇到轻微事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打开双跳灯,拍照或画下车轮廓,打110报警,撤离现场。警察会划分责任。
    法律分析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例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二、出了轻微事故处理办法
    1、打开双跳灯(又叫双闪,一般在中控台中央,三角形符号);
    2、有拍照手机的,先拍照,一定将两车、标志线拍进去,尽量能够一眼看出实际情况,没有拍照手机的,找粉笔画线,
    将车轮廓画下来,如果没有带任何可以记录作用的工具,而事故责任判定不会有问题的话,可以靠边撤离现场(比如追尾事故);
    3、打110报警,说明地点,交警会问你能否移动车辆,能移动要撤离现场的;
    4、撤离事故现场,也就是离开马路中央的通行区域(尽量靠边停车,不要影响交通);
    6、警察来了以后,会划分责任。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受害者和驾驶员都至关重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过错方承担的,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损失等。
    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损失;
    3.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损失;
    4.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失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但是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结语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例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遇到轻微事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打开双跳灯,拍照或画线记录,打110报警,撤离现场,警察会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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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