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安全生产法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