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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威海新车上牌办理材料
释义
    本文介绍了申请机动车注册、转移或注销登记所需的原始文件,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属于国产机动车的合格证原件、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属于警车的《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车辆使
    法律分析
    1. 申请机动车注册、转移或注销登记所需的原始文件;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
    8.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其中,挂车、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收存进口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9.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
    12交验机动车;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的上牌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和凭证。对于威海新车上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2. 机动车来历证明: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
    3. 车辆合格证明: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等。
    4. 车辆外观检验合格证明:包括机动车外观检验合格证明等。
    5. 随车行驶证: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
    6. 保险证明:包括机动车保险单等。
    7. 购置税、车船税证明:包括机动车购置税、车船税等。
    8. 环保合格证明:包括机动车环保合格证明等。
    以上证明和凭证的提交是上牌的必要条件,必须齐全、有效。否则,车主将无法顺利上牌,也会面临罚款等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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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6 8: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