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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单位与发票单位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释义
    解决发票与合同流程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通过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或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程一致来补救;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代垫运费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的运输发票。
    法律分析
    1、补救方案: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所以运输发票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
    拓展延伸
    合同单位与发票单位不符时的解决方案
    当合同单位与发票单位不符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首先,核实合同单位与发票单位之间的差异,确保没有出现误解或错误。其次,与合同单位和发票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意图和要求。如果是合同单位的错误,可以与其协商修订合同,以确保与发票单位一致。如果是发票单位的错误,可以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在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通过调解、协商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最重要的是,保持沟通和合作,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在处理合同单位与发票单位不符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补救方案。通过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根据相关法规,代垫运费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发票。在解决纠纷时,我们应该通过沟通、协商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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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3: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