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署有何要求 |
释义 | 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的变更、签字程序的变更以及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是会计法中的重要内容。新会计法增加了新的签字人会计负责人,同时将“签章”改为“签章”,以促使签字人直接与财务会计报告联系,不能以其他借口推卸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必须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将受到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的变更对于明确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签署财务会计报告是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确认,也是保证公司财务健康的重要程序。修改后的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与原《会计法》相比,增加了新的签字人会计负责人。以公司制企业为例,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署。但是,作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者,他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没有签字,这显然缺乏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都是在公司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虚假账目等问题。公司经理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使者,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负有一定的责任。新会计法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人和会计工作负责人。第二,财务会计报告签字程序的变更。新会计法将“签章”改为“签章”。这次修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实践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字视为一种程序,甚至是多余的程序。有的干脆把个人印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操作。但在查处部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虚假内容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印章不是我的印章,我不承担责任”为由推卸责任。为严格执行程序,督促本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明确责任。新《会计法》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改为“签章”。因为签字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书写,不能被他人代替,这样才能促使签字人直接与财务会计报告联系,也不能以其他借口推卸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第三,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督促相关责任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负责是一种程序性措施。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就会导致责任追究不到位,可能出现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指出单位负责人是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拓展延伸 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要求变化,意味着在财务报告中,签字人不再由原始的负责人签字,而是由其他人来签字。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因为签字人不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股东和投资者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行动。股东可以要求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赔偿因签字人要求变化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如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其采取措施,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如果签字人要求变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股东和投资者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并确保财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财务会计报告签字人的变更对于明确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新会计法增加了新的签字人会计负责人,以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确认,也是保证公司财务健康的重要程序。同时,新会计法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重视会计工作,明确责任,防止虚假账目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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