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非机动车上牌办理流程 |
释义 | 上海非机动车牌照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15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购买车辆的凭证或其他非机动车的合法来源证明、非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对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还需要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接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 法律分析 一、上海非机动车牌照申请程序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非机动车的所有人,他们应该在购买车辆之日起的15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现场提交以下资料: (一) 身份证、户口簿或单位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 购买车辆的凭证或其他非机动车的合法来源证明; (三) 非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意: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二、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拓展延伸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向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如果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变更非机动车的登记的,应当向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同时,《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机动车上牌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到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非机动车上牌手续。因此,如果需要办理非机动车的变更登记或者上牌手续,应当向登记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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