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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释义
    本文主要内容是对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进行分类和定义,包括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聚众闹事的聚头以及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分析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拓展延伸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法官的裁量权与判例法的角力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旨在探讨法官的裁量权与判例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官的裁量权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如何解释和应用法律。而判例法则是基于过去类似案例的判决,形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这两者之间的角力体现在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权衡和选择。法官需要在尊重判例法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法官的裁量权与判例法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对于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在犯罪活动中,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在犯罪集团中,还是在聚众闹事中,他们都是犯罪活动的主要推动者。此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承担着重要责任。在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量权与判例法之间的平衡与协调至关重要。法官需要在尊重判例法的基础上行使裁量权,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与合理。这一平衡与协调对于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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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0: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