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无实缴权书可以转让股权吗 |
释义 | 《公司法》中没有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不可以转让,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的话,那就以公司章程的为准。 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 1、股东出让有瑕疵股权时,为维护该交易的稳定,应向受让人披露该事实。 2、受让股权时,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即仅关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还应调查股东是否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确保受让股权无瑕疵。 一、公司股权纠纷怎么处理呢?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 (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 (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二、股东身份认证程序 一、股东权是社员权,认定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团体法而非个人法。 二、确认股东资格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1.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公示的证据: a.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b.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c.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2.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a.出资证明; b.事实出资行为等。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是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 2.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3.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四、工商登记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对于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只具有宣示功能和公示意义,不具有设权的性质和功能。 1.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也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 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以被记载股东股东为真正股东,除非被记载股东存在被冒名顶替的情形。 3.工商登记证明意义: a.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证明意义:设立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或者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 b.对受让取得股权股东资格的人的证明意义:股权变动登记是已经成立的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认定未经工商登记就不具有股东资格。 五、股东名册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对抗公司的功能(权利推定力): 1.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的人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公司股东,而无须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2.股东名册只是证权文件而非设权文件,公司可以相反证据推翻; 3.股东名册未作记载的股东,并不必然不具有股东资格;公司不能仅以股东名册未记载为由而具有对抗真正权利人主张股东资格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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