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习企业如何补偿被解雇员工? |
释义 | 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据支持,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明确录用条件,记录员工表现,并在试用期前做出决定。慎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提前终止试用期。口头约定试用期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雇时机应把握好,试用期结束后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劳动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工龄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注意什么 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特权,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4.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5.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机。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包括工作职能和要求,并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其次,在试用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根据严格控制原则,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慎重决定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如需终止试用期,应提前终止培训。第四,若未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口头约定试用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注意时机,一旦试用期结束,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而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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