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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园伤害案的责任主体
释义
    校园伤害案件中,责任主体是多方的。根据致害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校园伤害案件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无论是学校教师或者校外第三人,作为侵害学生权益的直接相关人员,侵权人必然是责任主体。其次,由于校方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在不负主要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最后,如果受害者监护人存在责任,也应当作为责任主体,从而追究其责任。综上,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主体有: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受害者监护人、第三人。
    一、校园欺凌犯罪中校园欺凌犯罪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谁担责
    需要分情况讨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如果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事故,需要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需要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其中,如果该第三人为未成年人,并且其监护人有责任的,其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是混合责任事故,那么需要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份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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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7 23: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