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是否需要提前告知所有的既往病史?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包括既往病史等。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保险人已经知悉该情况,或者该情况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知的,被保险人无需再次告知。同时,如果保险人未要求告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告知,保险人也不能以不告知为由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有关事项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未提出书面要求或者明示放弃其知情权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应当根据未告知的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对合同订立的影响,调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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