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刑拘的生活条件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还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