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 释义 | 法律分析:因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暂时无力支付租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承租人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于违约的补救机会。因此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如果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30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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