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 土地使用权 证的情形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不能进行的。 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前提为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 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