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