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副区长无权调动工作。副区长属于公务员范畴,具有国家赋予的相应的公权力。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律客观: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