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侵占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一、青海省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侵占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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