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理由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国家税务总局)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