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重婚罪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对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重婚罪量刑标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上大多数的罪名都属于公诉案件,但自诉案件当中规定的部分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类似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重婚罪,还有情节不太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只要受害人自己有足够充分的证据,重婚罪不是必须要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