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市公安局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酒吧、娱乐行业、网吧等场所开展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劝导商家按照上级要求在疫情防控期暂停营业,但仍有个别商家,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公共安全,顶风营业,被依法查处。可以对经营者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或者行政警告处罚,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