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决定了第一至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数额;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为其第一至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8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