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社区有义务帮忙成立业委会。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均有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