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四要件包括: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