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申请一并审查。但是不是所有规定都可以一并审查,可以审查的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律客观: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