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纳税,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