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换证材料,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XXX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2份);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民办(非学历)学校自查报告》(2份);     4、举办者证明文件:提交加盖举办单位公章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1份;公民举办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     5、机构场地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     7、正副校长、财务人员登记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