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不予批捕的条件具体如下:  1、尚未造成犯罪后果,或者是防卫、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确有立功表现、自首情节的初犯或者从犯、胁从犯;  3、悔罪表现良好,达成和解的过失犯罪;  4、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