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和伤残等级是不一样的。例如工伤可分为一级工伤至十级工伤,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而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等级别,且各自的标准也不一致。     法律客观: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2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