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 生育津贴新政策有以下5点:     1、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在浙江工作的女职工可增加30天,共128天;     2、难产的女职员增加15天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有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一、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二、领取生育津贴方法:     1、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     2、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     3、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这样使得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4、生小孩后办理独生子女证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盖公章)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